法定期限届满后,启动股东失权制度
时间周期较长。
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最后期限(假设自2027年7月1日起5年内缴足)届满时,全部股东均应按照该法律规定缴足出资,此时仍未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不等了,三分之二比例通过后就施行
有点儿「铤而走险」。
新法施行前,实务中法院主要从以下4方面对「三分之二表决权比例通过的缩短出资期限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
☆公司经营资金是否严重短缺,无法正常经营;
☆股东会决议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提前出资期限是否合理;
☆其他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
即使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决议仍然存在因损害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