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修订)(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