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消息,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
其中提到,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