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监督〔2014〕166号)
各中央企业:
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的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为做好2014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组织,切实提升报告质量
年度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填报组织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好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组织领导,责成相关领导同志总体负责,明确具体牵头部门,构建协调联动的跨部门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