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 部
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财 政部 部 长 金人庆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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