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改革[2003]144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政企分开,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国务院各部门(以下简称移交方)所属企业移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接收方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