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部分京外企业在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获得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进行复查的通知》(国机精办〔2011〕3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国机精办〔2011〕4号)精神,结合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和2009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首都文明单位
(1)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称号;
(2)积极参与首都和地区文明创建活动,在“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系列活动中表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