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通知》明确,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资产处置公示主体。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以产权所有单位为主,使用单位配合。应进行处置公示的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上类别的国有资产除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划转外,其他情形的处置都应纳入公示范围,具体为土地、汽车以及单件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件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的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对外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损失核销;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