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从源头上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贵州省财政厅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示主体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资产处置公示主体。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以产权所有单位为主,使用单位配合。
二、公示范围及标准
应进行处置公示的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上类别的国有资产除了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划转外,其他情形的处置都应纳入公示范围,具体为:
(一)不论价值多少的房屋、土地、汽车以及单件价值(原值,下同)在50万元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