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做出规定,要求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其中,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履行报批程序,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根据《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规定,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需报请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属文化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时,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转让给国有股东的,报省财政厅审批;转让给非国有股东的,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