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细化市政府批准权限。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产、其他资产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均需报市政府批准。二是调整市财政局审批权限。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处置,市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均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三是提高市级单位审批权限。市级单位自行审批其他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上限从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有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由单位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