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优势在于拥有资金,而国有企业优势在于拥有土地,于是形成“一方出钱、一方出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模式。其中一种常见形式是,双方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并各自持有一定股权,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约定未来国有企业一方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出资方,退出项目公司。该种情况下,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将可能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进而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其合同效力及合同执行也将受是否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影响。
本文的上篇将讨论哪些情形下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属于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应履行哪些程序,本文的下篇将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观点,对未履行相关程序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