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十六条对监察机关管辖原则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对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监察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明确了监察管辖是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首先,本条中“本辖区”是指本级监察委员会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县(区)的行政管辖区域,“本辖区”确定的是地域管辖的范围;“管理权限”是指被监察对象的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即被监察对象的组织人事关系由哪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其所涉及的监察事项则由相对应的监察委员会管辖。“管理权限”确定的是级别管辖的层级。总而言之,各级监委原则上只对本行政区域内,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监察对象及其所涉监察事项具有管辖权。
上述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从“块块”上讲,即在某一个行政区域内,地方监委在按照行政区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