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要实现全口径、全覆盖,采取价值量与实物量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科学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对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范围等事项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国有资产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方式。其中,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四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办法》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管理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