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范境内外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吉发〔2015〕28号),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监管企业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