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宣部会同中组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