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入库时间:1950-01-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50年发布)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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