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第三条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四条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考核种类
第五条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