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 1999年7月2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
前款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
第五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