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入库时间:2003-01-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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