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调查
第三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四条商务部没有收到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