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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