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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