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