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