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入库时间:2011-0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 ……
继续阅读(剩余:64.3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4283120230924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