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入库时间:2011-0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 ……
继续阅读(剩余:86.4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4262420230924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