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