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