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