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入库时间:2008-04-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 ……
继续阅读(剩余:87.5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411102023091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