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8日)
第一条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