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对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已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和本办法发布施行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装修小汽车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一、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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