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