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入库时间:2010-1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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