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库时间:2008-11-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4号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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