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
入库时间:2004-06-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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