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入库时间:2002-10-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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