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34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
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