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入库时间:2002-1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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