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第324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为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保守秘密。
第四条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撤销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撤销决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