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入库时间:1993-08-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 ……
继续阅读(剩余:85.9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28422023091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