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2-09-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9月14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政字〔1992〕23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为更好地服务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地研究落实新的措施。这必将进一步促进检察体制的改革,使检察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是,有的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把检察机关作为一般行政机关,撤并内设机构,部分人员"分流",兴办、协办或承包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有的检察机关在接受下达的"创收"或"自筹经费"指标后,已经或正在筹备兴办企业;有些干警提出要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也有的检察院和干警对新形势下面临的各种问题,认识不清,影响了工作的开展。这些,都是有悖于检察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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