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财综字〔1992〕31号公布)
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住房建设,正确疏导、理顺和管理住房资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发[1991]30号和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房改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现对住房资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资金是指国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的其他奖金。
二、住房资金要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同时做好房改后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