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4日国务院令第76号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