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央依法治国办《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100项指标,适用于市、县(区),区直部门(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其中33项带※号指标不适用于区直综合协调部门。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制定考评办法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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