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有效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州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有效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入库时间:2021-02-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钦国资发〔2021〕3号

钦州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有效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国资办(中心),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监管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企业利用大宗商品交易或票据“空转”、“走单”形式开展融资性贸易的经营行为,切实防范企业重大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甄别认定融资性贸易业务

融资性贸易业务名义上是贸易业务,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对贸易标的企业不能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 ……
继续阅读(剩余:73.7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3517202307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