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资发〔2014〕271号
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各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各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规范我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
全区各级各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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