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2017)23号
各省属企业:
针对近期省属企业发生的风险事件,现进一步重申并明确如下规定:
一、各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资金(包括货币资金、汇票、信用证、保函)或担保。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垫付资金或提供担保。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二、对自营业务,各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要规范客户信用管理,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台账及档案,强化资信管理与评估,加强货权监督与管理,严格禁止超过信用额度的违规放货行为。
三、各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要强化财务资金管理,认真执行资金授权、批准、审核等相关制度,对预付、赊销与开立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方式开展的业务进行全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