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目录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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